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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和三审终审制之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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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和三审终审制之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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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3 16:09:44 |
案件提起再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规定了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内容,但仍不具体、明确,而且约束力不强。其中主要内容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30日,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上述内容只对举证下限作了规定,而对上限权的确定赋予了法院。由于各案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的时间不同,其举证期限的确定也各异,且举证时限是由法院视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那么在继续的诉讼阶段,当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却被法院排除时,当事人必定难以接受,故而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时限的上下限,上限应以一审举证期限为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当事人不得在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 5、确定三审为法律审,非事实审。一个案件经过庭前准备程序,以及一、二审的审理,且在证据规则的规范下,可以说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一般说来,案件此时作出裁判,只要适用法律正确,绝大多数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但也不排除极少数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情形,为此三审法院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把好最后一道关口是较为科学的。从现行法院体系的设置及法官鳞选的情况来看,更高级别法院的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相对较高。同时层级较高的法院所担负的主要任务是解释法律从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故而三审法院对案件以法律审为原则,能做到裁判更为准确,从而使法律适用做到平衡和统一。 6、缩短每一审程序的审限。三审制度的建立,从理论上讲可能一个案件的审判周期会有所延长,某种程序上会阻滞交易的及时进行,妨碍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有了严密的诉讼过程,案件至三审的不多,且同再审制度比较,其诉讼效率大为提高。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通讯、交通现已极为便利,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已显得较为过长,特别是第一审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已极不利审判效率的提高。笔者认为建立4、3、2的审判期限较为科学,即民事案件的审限第一审为4个月,第二审为3个月,第三审为2个月。 7、取消公权对民事诉讼权的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私权自由处分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现行民事诉讼权利来自公权的干预过于宽泛。完备、科学的三审终审制建立之后,取消再审制度,公权对民事诉讼权的干预应当自然消失。当事人不服一、二审裁判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但当案件经过三审裁判后,该裁判应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权均不得对民事诉讼权进行干预,以维护司法权威。 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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