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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           ★★★
论单位犯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8 17:37:01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标志着我国刑法的惩治对象从单一的个人(自然人)对象到个人与单位(法人)双重对象的进展,实现了个人刑事责任与单位刑事责任的一体化。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

  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首先表现在主体上,它具有自然人犯罪主体所不具有的复杂性。

  (1)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单位犯罪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或者具有准法人的地位,即依法成立,具备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上的非法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

  (2)在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单位中,如何确定犯罪行为是由单位实施还是由自然人实施的:只有单位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意志的反映或者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不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第一,法人犯罪是法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第二,法人犯罪必须是以法人名义实施的;第三,法人犯罪必须是为法人利益实施的;第四,法人犯罪的实施者是作为法人整体构成要素的法人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法人成员。只有具备这四个特征,这种犯罪才是单位实施的犯罪。

  (3)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是指单位对于危害社会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

  (1)单位犯罪主观特征的界定: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单位是否具有认识和意志能力;二是单位成员的过失何种情况下归咎为单位的过失。①单位的认识和意志能力:罪过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必然涉及认识与意志的因素。法人具有认识和意志能力。理由:第一,法人犯罪的意识具有能动性。法人虽然不具有自然人的属性,但每个法人都有自己的决策机关或决策人员。法人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都是受自然人支配的;第二,决策人员的意志上升到法人意志后,就不是自然人的意识,它成为法人整体对社会的能动反映。法人的意志与法人成员的意志是不能划等号的;第三,法人作为一个系统,在进行任何具有法律意义行为时都是以整体的面目出现的。②单位成员的过失何种情况下归咎为单位的过失:过失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这是刑法规定的。过失除了一般过失外,主要是职务过失和业务过失。单位构成的过失犯罪,应是职务过失和业务过失。那么单位成员的职务过失和业务过失是否都可以归咎为单位的过失呢?答案是否定的。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刑法只把极少数单位成员的这种过失归咎为单位的过失。很多情况下,刑法把单位成员的职务过失和业务过失行为规定为个人过失职务犯罪,而不视为单位犯罪。其主要原因是这种过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集中反映在个人即单位成员的行为上,立法者认为没有必要再把此过失归咎为单位的过失并规定为单位犯罪。

单位故意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其单位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是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单位故意犯罪是在单位意志的直接支配下实施的,否则只能是个人行为;单位故意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如以个人名义或假借单位名义实施,只能是个人行为。

  (2)单位过失犯罪: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成员,违反法律对单位责任的规定或不履行单位应尽的义务,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是单位过失犯罪。①单位过失犯罪,是在单位业务活动中实施的,单位不可能超越业务实施过失犯罪。如果单位成员超越其范围,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构成犯罪的,只能是个人犯罪。②单位作为一个整体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履行其应尽义务,是构成单位过失犯罪的前提条件。刑法关于单位过失犯罪的规定,都是以单位整体违背法律的规定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为前提的,以此区别于单位成员的个人过失职务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1)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是指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只处罚单位。无论是两罚还是单罚,也无论是单罚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只处罚法人或只处罚自然人),受处罚的都是犯罪主体,即直接实施犯罪的人,而绝非其他没有犯罪的人,这里不存在任何替代他人受罚或把刑罚转移他人的情况。

多数人认为双罚制比单罚制更为科学。理由是:第一,单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主体,它应当对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不应把责任推卸或转嫁给个人。另一方面,单位毕竟是自然人的组合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权代表单位作出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就应该对自己决定实施的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将这种责任全部推脱或转嫁给单位;第二,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反映对单位犯罪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评价。

  本人认为,以上观点是有道理的。在某些情况下,虽然犯罪是以单位形式实施的,但是社会危害性实际上主要反映在个人的行为上,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据此,刑法规定少量单罚制是可以的。这种情况如我国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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