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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4 22:51:08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本质特性。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成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着其独特的法律表现:(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的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在一定的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以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趋势,由此使得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特征受到挑战。但是,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依然保留有地域性特征,其完全被打破还有待观察和研究。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时间性的特征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的标的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智力产物,不可能发生灭失、毁损。其权利本体之所以不具有永续性,概因为国家规定了保护期限,是为“法律不能”。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又要注重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知识产品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是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是具有相对意义的概括和描述。这并不意味着各类知识产权都具备以上全部特征,从本质上说,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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