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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药品是一种能带来较高利润的商品,其国际贸易十分活跃。本文从越南—中国药品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与竞争政策的角度,主要对其基本内涵、两者之间的冲突、解决冲突的改造建议以及药品贸易体制的建议进行了初步论述。
关键词:越南—中国的药品贸易;反倾销措施;竞争政策;冲突
引言
区域经济合作和贸易一体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越南和中国加强了在政治与经济上的合作,并取得重大进展[1]。2001年11月6日,时任中国政府总理的朱镕基提出了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设想,并提出了3点建议。2002年11月4日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1月29日,双方签署了《落实中国与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与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等一系列文件,东盟承认中国为完全市场经济体,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一设想从提出到实施并非偶然,它既是世界性双边自由贸易迅速发展的结果,也是中国和东盟实现双赢理智选择[2]。同时为越南—中国的药品贸易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正是由于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顺应了世界双边贸易迅速发展的潮流,并符合双方的经济利益,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据有关专家预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一旦建成,将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双方通过加强合作,从短期来看,可以缓解各国当前的经济困难,维护本区域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而从长期来看,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可以促进区域内经贸发展,增强各国的国际竞争力,抵抗全球一体化带来的各种风险,从而不断提高区域内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达到双赢的结果。本文主要针对越南—中国的药品贸易的反倾销措施和竞争政策做了初步研究。
一、越南—中国的药品贸易建设中,反倾销措施与竞争政策研究的重要性
1.国际背景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主要涵盖的范围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非关税措施、其他领域的合作、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的内容[3]。这些内容从世界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的角度看,自由贸易区协议条文所涵盖的主要内容与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所规定的标准格式大致相符,其中都包括了反倾销措施和竞争政策的相关条款。在反倾销措施方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可较WTO反倾销规范提高执行反倾销措施的门槛;在竞争政策方面,由于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涉及的国家较多,各国法规差异较大,以各国国内法规处理违反竞争情况势必造成协调困难,所以应以GATS规定为准,而不是以缔约国国内法规来处理违反竞争的情况,并设立常设负责规范与执行维护自由贸易区公平竞争的环境。随着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的深入发展,竞争政策将成为成员国处理内部贸易问题的主要工具,包含反倾销措施与平衡税在内的进口救济制度将是应付非缔约国的主要贸易报复工具。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性贸易协定中,已经把反倾销措施与竞争政策的融合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而在这一大背景下,越南—中国的药品贸易也发展很快。
2、越南—中国的药品贸易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
2.1 反倾销措施与竞争政策的的基本内涵
反倾销措施与竞争政策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两个组成部分。传统上,二者源于同一思想,即反对出口国的价格歧视,目的是实现公平和效益。为了确保市场的微观运作能通过竞争政策的作用正常实现,竞争政策就以对付破坏竞争的行为和不合理的市场结构为己任,其目标在于维护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最终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而反倾销措施作为一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合理保障措施,其出发点在于:倾销被视为不公平贸易行为,它以不合理的低价冲击内国无能力与之在价格上竞争的相关企业,最终可能损害内国相关产业的生存与发展。因而,反倾销措施是一国实行适度自我保护的必要工具。
2.2 反倾销措施与竞争政策的冲突对越南—中国药品贸易建设的负面影响
越南—中国的药品贸易引入反倾销措施,其初衷无非是要维持两国贸易良好的竞争秩序,赋于受损害方适度自我保护的权利。但是反倾销措施的制定过于原则化,其在实体规则上的规定措词含糊,给各国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事实上,两国运用反倾销机制是为了对付来自境外的竞争,大量的反倾销诉讼往往以贸易双方私下结成限制价格或销售的卡特尔协议告终,这种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尤为明显,反倾销实际上没有起到保护竞争的作用,而是变成了限制竞争的手段;反倾销也没有表现为保护公平竞争,反而本身产生出不公平竞争;反倾销不大可能改善发起国的福利水平,而会给国民经济带来许多不良的影响,也会给出口国带来必然的损失,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反倾销措施与竞争政策的冲突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反倾销措施与竞争政策基本目标的冲突
反倾销措施与竞争政策作为区域性贸易协议中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内容,一般来讲,反倾销措施主要保护与倾销产品竞争的竞争者,而竞争政策主要保护的是公平竞争秩序。
(1)反倾销措施的目标。反倾销是国际社会一致同意的救济措施,旨在抵消卖方在国内与出口市场进行的交易之间的价差,其主要目的是消除进口定价中的“不公平”价格。总体而言,反倾销措施主要有如下两个目标。
①对受损害的国内产业提供救济,反倾销措施的首要目标是对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遭受低价进口损害提供救济。根据反倾销措施,被指控的外国供应商的“歧视性”低价或者低于成本提供产品的行为都不是征收反倾销税的直接原因。在某些情况下,以降价或低于成本的方式销售产品也许是获得市场准入的一种短期策略,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打败竞争者以获得市场份额。在那些具有较高固定成本的传统产业,如钢铁行业,企业通常采用如下策略:在主要的(或国内的)市场使产品价格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但是在其他市场则以低于可变成本的任何价格销售其剩余产品,以保证其产品能得到充分利用。这样做的后果是,进口国的市场竞争发生扭曲,进口国将发现其传统市场的价格水平受到“倾销”的侵蚀。传统产业的衰落,是工业结构调整和变化的必然过程,强制实施保护措施,只能有碍结构调整的进行,不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而反倾销由于其对传统产业的广泛保护,给产业结构调整造成了严重障碍:一方面传统产业形成了很强的依赖性,发展的动力不足,影响生产的革新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也影响了传统产业的改进;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不能集中力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保护传统产业所造成的恶劣国际贸易环境也制约了高新技术的发展。
②抵消国外生产商的“交叉补贴”优势。反倾销措施的另一个理由是:今天依然存在大量对货物、服务和投资自由流动的边境壁垒。这些壁垒实际上可能并不是政府行为,或者从贸易法角度而言并不是非法的。当这些壁垒导致产生“交叉补贴”时,就可能人为造成高价水平。作为其全球战略的一部分,外国公司可以利用从其本国市场高价销售中获得的超额利润对倾销产品进行“补贴”,然后在进口国以低于其在本国市场的价格对抗那些获得补贴的竞争者。反倾销措施关注的议题之一就是由这些“交叉补贴”引发的问题,即清除由“交叉补贴”导致的对进口国生产商的不公平竞争。
(2)竞争政策的目标。竞争政策主要关注的是对竞争性市场结构的维持,而不是市场中某一个参与者的利益。它还基于这样的前提,即相信竞争势力不仅不起限制作用,而且还将为消费者提供最佳经济资源配置以及最低价格、最高质量和尽可能丰富多彩的产品,同时它还提供一个有助于维持现有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事实上,竞争政策对动态的、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利,保护充满活力的竞争者;反倾销措施对更加静态的市场模式有利,保护投资者和工人应对来自国外的竞争。反倾销措施与竞争政策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两者保护对象的不同所造成的。由此推知,二者保护的目标显然不同,保护目标既然不同,其产生的结果自然也不相同。
2.2.2 反倾销措施与竞争政策价值取向的冲突
竞争政策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取向;而反倾销措施则以保护国内生产者或工人就业为取向,对消费者的保护较为间接,有时为了国内生产者的利益,消费者甚至需要付出巨大或惨痛的代价。这种价值取向的冲突是由于:首先,倾销产品具有竞争性,正是因为其具有竞争性,进口产品才被调查当局视为是倾销产品,消费者本来可以获得该产品降价所带来的好处,但是由于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而被迫支付相对较高的价格,享受不到竞争所带来的利益;其次,征收反倾销税能够刺激国内生产商继续进行低效率的生产,迫使消费者承受进一步的损失,并且在支付一个固定价格的前提下,只能获得竞争力较差的产品;最后,在反倾销措施中,也很少提及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无权过问反倾销调查,无权取得有关资料,但是其受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却是直接的,有时甚至是长期的。综合可以看出,反倾销尽管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增加国内就业机会和保护国内的相关产业,但对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社会净福利则造成严重的损害,它是以牺牲国外竞争者和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国内特定商品生产者的保护。
2.2.3 反倾销中自我设限与竞争政策的冲突
当反倾销调查案件属于无法征收关税的类型时,出口商往往将采用自我设限措施,这些措施又往往为竞争政策法规应予处置的行为。反倾销措施不仅惩处了竞争政策所鼓励的正常经济行为,同时也使得被控者采取可能违反竞争法的出口设限行为。在被控者采用出口设限行为以后,同等质量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势必扶摇直上,消费者要享有同样品质的产品就必须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或者是在支付了同样的价格以后只能得到质量相对低劣的产品。这样做显然有违于竞争正常所倡导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精神。
二、针对反倾销措施与竞争政策冲突的改造建议
由上面的论述可知,反倾销措施与竞争政策在基本目标、价值取向等方面都存在冲突,而且反倾销的出口设限也对竞争造成减损。基于对现行越南—中国药品贸易反倾销措施缺陷的认识,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认为应全面审视对竞争有着负面影响的现行反倾销措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造建议,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
第一,用统一的国际竞争政策取代现行的反倾销措施,把从严界定、反竞争的“倾销”行为纳入国际竞争政策的规制范畴。
第二,主张仿效WTO体制中GATS、TRIPS的现有模式,设制一个协调各国竞争政策的法律框架和机制,倡导各国反托拉斯执法机关之间“主动礼让”和相互协作。
第三,主张用保障条款取代现有的反倾销措施。对于经济学家而言,用保障条款取代反倾销措施的理由是:为低效率行业提供临时性保护的正确手段是保障措施,而不是反倾销。保障措施比反倾销更加透明并且攻击性更小。与反倾销措施一味谴责外国竞争者造成国内贸易难题不同,保障措施主要关注影响当地企业竞争性的国内因素。
第四,主张对现行反倾销措施进行改良,使之最大程度地接近和融入竞争政策,至少要消除现行规则中反竞争或阻碍竞争的内容。
三、对越南—中国药品贸易体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药品外贸的协调机构。鉴于越南药品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销售额和经营规模还不大,企业经营管理素质和水平较低,而国外药品生产和外贸企业大多是国际化;垄断化的跨国公司,向大型化发展是药品生产和外贸的大势所趋。因此若没有一个机构进行规划和引导、组织协调和信息交流,以及协调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将不利于越南药品外贸的发展,也不利于越南药品参加国际竞争。
第二,取消亏损补贴。长期以来,国家向药品外贸系统提供出口亏损补贴,亏损实报实销,因此常常是出口增加,亏损补贴也在增加,只有国家不再提供亏损补贴,实行自负盈亏,才能调动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积极性,那种抬价收购、削价竞销的现象才会得到根本解决。
第三,加强药品出口的管理,正确处理内销与外销关系。药品的出口应当是首先保证国内市场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的。由于国内对药品的需求发展远远超过了生产的增长,出口过多特别是化学原料药品的出口已经较为严重地影响了国内市场的供应(目前越南生产的化学原料药品有三分之一以上供出口),影响了国内制剂药品生产厂的开工。例如临床常用药品阿斯匹林就显得特别紧张,主要原因就是放开经营后缺乏有力的管理,各方一拥而上,抬价收购出口的结果,表面上看出口额增加了,但由于越南出口的绝大多数为原料药品,加工深度低,或生产技术要求不高,附加价值不高,因而带来的经济效益并不高,却又影响国内的供应。解决的方法是在保证国内需要的情况下,努力提高越南医药工业的水平,增加制剂的出口,由此来增加经济效益。在目前这种情况下,采取许可证加配额的办法来强化出口管理或征收出口税的办法来限制盲目扩大原料出口。
第四,药品进口应宽严得当,控制制剂的进口,适当扩大原料药和中间体的进口。在审批药品进口许可证时,卫生部必须严格把关,对那些疗效不显著,国内有相似品种以及可有可无的品种最好不批准,可优选那些疗效高、专利期已过的“非专卖药品”进口,这样可少花钱多得实惠。原料药品的进口,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应适当放宽限制,简化审批手续。对于那些原料药由于国外社会化大生产成本和价格都较越南低,而不应单纯从考虑保护本国制药工业的角度出发而施加太严的限制。从社会劳动上讲,这是浪费,况且适当的进口原料,可给国内药厂带来一定的压力,迫使其降低成本、改进工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加强经贸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的协调配合,共同促进越南药品外贸事业。药品的对外贸易由经贸部统一归口管理,药品的质量监督由卫生部负责,药品的产、供、销由国家医药局承担。因为药品的特殊性,在外贸方面,政策、技术上的要求较高,在以上三个行政部门的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协调,这就要求三方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涉及有关药品外贸重大决策和计划时,三方应密切配合,共同拟定药品外贸的长期、中期、近期规划,以及采取的策略和步骤。
药品外贸的发展,离不开医药工业作后盾,卫生部肩负着对人民健康负责的重任,如何完善对药品质量的控制,制定国际上能接受的药品标准,对督促生产部门提高药品质量有重要作用。国家医药局更要制定出提高越南医药工业水平的战略,使越南的医药品能更多地打入国际市场。
第六,制定合理、科学的政策、扶持药品外贸的发展。医药工业是个前景广阔的行业,各国的医药工业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率,同时药品生产和经营利润颇丰,国外许多大公司也凭借经济、技术实力纷纷涉足药品行业。越南的医药行业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目前存在的主要间题是缺乏资金,生产分散。药品生产是高技术产业之一,而越南医药工业的产品老化和技术水平较低,新技术、新设备使用少,特别是符合GMP的药厂很少,严重地防碍了越南药品的出口。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促进医药工业的水平的提高,可在一定时期内投入资金,或给企业更多的留利比例,使其装备先进的厂房、设备,为今后医药工业的大发展和出口更多的药品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薛文莉. 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经济的对策探析. 山东经济战略研究, 2005, (10): 47-48.
[2] 张鸿.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制约因素与前景. 国际经贸, 2002, (5): 8-10.
[3] 曲凤杰. 更加灵活多样的机制架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内容研究. 国际贸易, 2002, (9):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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