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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原则是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它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贯穿于证券法律法规的始终。我国《证券法》总则部分规定了:(1)“三公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三禁原则”,即“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的原则;(4)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5)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6)自律原则;(7)国家审计监督原则。其中以“三公原则”为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也叫信息公开制度。它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有关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实物商品,购买者在不了解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价值的。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外部约束,虚假证券就难免招摇过市,投机、行骗、欺诈行为就会兴风作浪。确立公开原则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应做到:
1、真实。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
2、全面。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3、及时。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拉迟缓。
4、易得。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得的形式加以公开。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
5、易解。信息内容的表达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的、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其具体含义包括: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参加证券市场活动的机会均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承担上对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承担商事责任上要合理;在仲裁、司法工作中,仲裁人员、司法人员应实事求是,秉公办案,合情合理地处理商事纠纷。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
1、平等。当事人无论其身份、经济实力等存在何种差异,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应向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2、自愿。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商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商事活动。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要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切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
3、等价有偿。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和酬金。当事人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损害他人的利益。
4、诚实守信。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讲诚信,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应充分运用法律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做到:
1、反欺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仅要求信息得到充分公开,而且要求这些公开是真实的,严禁发行者或出售者制造或散步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信息,并严禁某些不正当的证券销售手段。
2、反操纵。法律禁止一切使用直接或间接方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的行为。
3、反内幕交易。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利用未公开的情报进行证券买卖以图获利或避免损失,或将秘密情报透露给他人,使他人据此进行证券买卖,就构成内幕交易。证券法律应对“内幕人士”从事证券买卖施以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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